泰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6-04-05T00:04:22 | 人感兴趣
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处罚:

    (一)不按规定标准要求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三)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四)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卫生管理等
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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