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新”试点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6-05-18T16:05:52 | 人感兴趣

  (六)“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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