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6-05-18T00:05:26 | 人感兴趣
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证明材料,如上批次进口废钢铁买卖相关资金往来的材料。

    8.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填写企业名称)(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附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摘要

    附三: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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