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证明材料,如上批次进口废钢铁买卖相关资金往来的材料。
8.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填写企业名称)(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附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摘要
附三: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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