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指定处置企业行规公约

更新时间:2026-05-17T04:05:05 | 人感兴趣
  第十九条    指定处置企业向行业协会提交的各种数据包括相关文件、资料等,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凡是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当有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行业协会秘书处有权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指定处置企业保证不发生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其《资格证书》和其它有关资质资格凭证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约的指定处置企业,由行业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停权和撤销资质等处理,在业内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抄报市公安、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指定处置企业有违法经营行为,行业协会除对其进行行业公裁外,将抄告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部门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n
nbsp;   政策法规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政策法规执行。

    政策法规如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指定处置事项进行调整,本行规公约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公约由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行规公约自2009年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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