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6-05-18T04:05:14 | 人感兴趣
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五大总成”,是指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及车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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