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6-05-18T02:05:01 | 人感兴趣
回收经营业务免税资格的;

    (六)未按本办法进行年审的,或年审中应取消未取消回收单位免税资格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年销售额、年抵扣税额是指上年实现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国税机关是指具体负责征收的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县区级国税机关。具有双重职能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履行其职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
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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