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

更新时间:2026-05-18T09:05:12 | 人感兴趣
sp;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规定的,按照《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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