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

更新时间:2026-05-18T00:05:49 | 人感兴趣
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洪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

    第十三条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鼓励社区自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社区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回收再生资源的类别。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登记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
体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第十六条设立回收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得影响社区容貌;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得影响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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