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6-05-17T14:05:12 | 人感兴趣
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油田、电力、电信、有线电视、水利、矿山、国防、市政公用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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